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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28 10:32:19 阅读次数:848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浙政发〔201175号)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精神,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倒逼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特设立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提高使用绩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和国家关停小企业补助资金、省下达的相关资金及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返回市留用部分等组成。

第三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承担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和项目的区域;优先用于在规定时限内关停、关闭落后产能(拆除、废毁相关设备)企业和项目的工作;优先用于淘汰落后产能并实现转型升级或对落后产能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和项目。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四条  (使用方式和范围)专项资金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用于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地区的奖励;对完成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奖励;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同时实施转型升级企业的补助;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工作等。

第五  (奖励和补助种类及标准)

1淘汰落后产能先进地区奖励。根据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评情况,每年奖励23个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地区,每个地区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2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补助。按照各县(市)区完成国家、省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多寡、工作难易程度,分四档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80万元和30万元补助。给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际制定。给企业的补助应主要考虑企业转型升级与技术改造投入、淘汰落后产能带来的节能减排效果和必要的职工安置等情况。

3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工作奖励。根据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轻重,分别奖励每个地区(部门)推进工作经费50万元和20万元。对举报落后产能并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的个人和单位,由各级经信部门在工作经费中予以奖励。

第六条  (检查考核) 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负责对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每年815日前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七条 (资金下达)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检查考核情况,结合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投入情况,确定有关奖励和补助金额,每年11月底前下达(或预拨)专项资金。

各县(市)、区应根据乡镇(街道、园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并向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工作难度大的乡镇(街道、园区)倾斜。

第八  (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上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1各级经信和财政部门应根据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对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要追回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奖励和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得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奖励或挪作他用。

3属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一律不得转移到其他地区,只能拆除和废毁;属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一律不得转移到省内其他地区;属本市及县(市)、区明确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一律不得在大市范围内转移。因推进产业集聚而实施异地搬迁改造不在此列。

第九条 (附则 )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工业经济  淘汰落后  资金办法  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