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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4-02 00:00:00 阅读次数:67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铸造行业准入条件》、《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12号)等精神,加快推进铸造行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提高铸造行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全市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全市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铸造行业是装备制造业的基础,是发展装备制造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随着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我市铸造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已形成以骨干企业为龙头、大中小企业相配套、产品门类齐全、专业化和集群化特征明显的特色优势行业,拥有200万吨铸造产品的年生产能力,成为我国重要的铸造生产基地之一。但是,我市铸造行业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企业规模较小、生产方式粗放等结构性、素质性矛盾,与我市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工业强市建设、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国外先进的铸造技术与铸造水平有较大的差距,尤其是随着资源、能源、环境、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约束趋紧,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倒逼和加快铸造行业转型升级,实现创新转型发展已势在必行。

二、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强化创新驱动、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引导与促进铸造行业组织结构、技术装备结构、产品结构和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提高铸造企业单位资源要素的产出水平和竞争能力,形成我市铸造行业发展新优势。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强化创新驱动发展,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树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淘汰、改造落后工艺(设备),提高铸造工艺技术水平和铸件品质,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坚持市场主体、政策引导。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加大技术进步投入,发挥经济、法律、行政等政策性措施的调节和引导作用。

3、坚持分类指导,总量平衡。按照“培育扶持一批、转型提升一批、整合入园一批、限制淘汰一批”的思路,优选增量、提升存量,严格控制铸造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初步建成与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和工业强市建设相适应的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优、创新能力强、资源消耗少、污染排放低、管理规范好、具有较强产业配套和综合竞争力的现代铸造行业体系,成为国内先进铸造业基地。具体发展目标为:

——企业结构明显优化。年产值5亿元以上企业达到10家以上, 2家以上企业在境内外上市,30家以上铸造企业列入国家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目录,铸造企业的平均产值规模比2013年翻一番;

——发展效益明显提高。铸造企业的平均单位用电税收比2013年提高50%;

——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培育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3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0家,组建成立铸造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绿色发展明显提高。规模以上铸造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排放、清洁生产全部达到国家、行业标准。

三、工作举措

(一)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重点,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支持骨干铸造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推进企业、行业的兼并、联合、重组,引导骨干企业建立总部型经济,鼓励和培育骨干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支持骨干铸造企业与国内外先进企业的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和技术,强化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提高规模和实力。

2、鼓励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本地机床、船舶、汽车、拖拉机等整机装备企业及零部件企业加强与铸造企业的纵向合作,协同实施产业链技改项目,提高产业配套能力。支持铸造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提高与国内外著名企业合作和配套能力,共同开发生产能源类(风力、核电、水电、燃机等)、轨道交通、大型机床、重型机械、海洋工程装备、冶金机械、汽车、航空航天等领域的大型、精密、高性能铸件。

3、鼓励铸造装备行业的发展。鼓励铸造企业与国内外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合作,共同开发、制造高效熔炼设备、除尘设备、通风设备、高精度自动造型生产线、高效砂处理系统、旧砂再生成套、智能化自动生产线等装备产品,壮大装备制造业规模。

4、鼓励铸造企业提高精深加工。鼓励铸造企业增加投入,促进企业铸件从粗加工向精加工转变、从单件产品向组合式产品转变、从配套产品向整机产品转变,提高铸件精深加工水平,延伸产业链。

5、鼓励企业提高单位资源要素产出效益。树立以“单位资源要素产出论英雄”的发展理念,鼓励企业提升技术结构、产品结构,提高附加值。

6、落实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鼓励现有铸造企业按照国家工信部《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对新建、扩建铸造项目,严格执行相关准入要求。

(二)以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为重点,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加强对共性、关键技术的合作攻关。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加强对铸造行业大型化、精密化、轻量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的跟踪研究,以骨干企业、科研院所为重点,开展对新型铸造技术、新型铸造材料、质量控制技术、缺陷预防与控制技术等共性技术,高性能铸件、特种铸件、大型厚断面铸件、精密铸件等关键生产技术,冲天炉清洁能源替代、脱硫脱硝技术等清洁技术的合作攻关。

2、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步伐。支持企业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争创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联盟体系建设,建立面向企业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检测检验、咨询服务、推广应用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引进国内外铸造行业创新团队。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和鼓励企业按照国际标准设计、生产、销售铸件,不断提高铸件质量。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国际标准的制订与修订。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发明专利、新型实用专利和专利的国际申请。

(三)以信息化推广应用为重点,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以设计研发信息化、生产装备数字化、生产过程智能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为导向,大力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深度融合,推广实施铸造行业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辅助仿真模拟、计算机辅助制造、铸件质量控制、电子商务等 “两化”项目。

(四)以循环发展为导向,提高铸造行业绿色制造水平

鼓励铸造企业实施外热送风、除湿送风、变频控制、余热利用等节能改造项目,开展行业能效对标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进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项目。鼓励企业加大对粉尘烟尘、噪声控制等环保投入,发展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化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以集聚区建设为方向,推进铸造行业布局结构优化

按照产业集聚、专业分工、协作配套的原则,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铸造行业发展的实际,各县(市)区要制订区域铸造行业转型提升规划,合理布局专业性的铸造行业园区,完善公共配套设施,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中小企业入园发展,创建循环经济园区。试行集中熔炼的新型合作模式,促进中小型铸造企业集聚发展。

(六)以运用差别电价政策为手段,促进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的淘汰、提升

1、建立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的评价标准体系。对存在国家、省、市淘汰类和限制类工艺、设备的企业,认定为“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对依据铸造工艺和设备配置情况,上二年的平均单位用电税收低于一定标准的企业认定为“低效企业”,纳入差别电价政策的执行范围。

“低效企业”的具体评价标准为:以冲天炉为主要熔炼设备、单位用电税收低于3.00元/千瓦时的企业;以电炉为主要熔炼设备、单位用电税收低于0.30元/千瓦时的企业;采用“双联熔炼”方式、单位用电税收低于1.00元/千瓦时的企业。

对列入国家工信部《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或一并获得市环保“三同时”验收、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达标验收、职业卫生验收合格的企业,低效企业在上述具体评价标准基础上下降10%。

2、差别电价政策的执行标准。对存在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设备)企业,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按企业全部用电加0.30元/千瓦时;对存在限制类的落后工艺(设备)企业,执行限制类差别电价,按企业全部用电加0.10元/千瓦时;对低效企业,执行限制类差别电价,按企业全部用电加0.10元/千瓦时。

对既有淘汰类工艺(设备)、又有限制类工艺(设备),或既属于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又属于低效企业,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标准按从高原则进行。

3、差别电价政策的执行时间和征收办法。对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的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时间从2014年7月1日起,采取按月征收的办法,每月由宁波供电公司在电费中进行加收。

4、建立规范合理的动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的认定、公告、执行和退出的管理制度。对已完成落后工艺(设备)淘汰任务的企业,经申请、验收合格后,取消执行落后工艺(设备)差别电价。对低效企业的差别电价执行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并依次类推。

5、实施标准的调整。淘汰类和限制类工艺(设备)的目录将依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目录的公布和调整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单位用电税收的标准可根据我市铸造行业实际情况由市政府研究调整、适时公布。

四、激励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建立市推进铸造行业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负责全市铸造行业转型发展工作的总体管理、协调和推进,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制订发布铸造行业差别电价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推进铸造行业转型发展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和推进铸造行业转型升级政策。 

(二)加强政策激励,促进可持续发展

1、对征收的差别电价资金,统一纳入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扶持资金,优先用于支持铸造行业转型升级工作。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信息化改造。对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龙头企业产业链、高成长企业等相关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宁波市重点产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给予8-12%的补助。对企业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应用等市级“两化”融合示范项目,按照实际软性投入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根据《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4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展中心(或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补足100万元资助;对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补足50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国际专利授权的项目,根据《宁波市专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内首台(套)、省内首台(套)的装备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铸造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和清洁能源替代技术研发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科技创新项目计划、并给予资金补助。

鼓励企业做优做大。对新列入国家《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目录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年纳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根据不同的铸造生产工艺、主要熔炼设备,在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每年开展以单位用电税收、单位土地税收等为主要评价指标的先进评选活动,对5家左右先进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节能改造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根据《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节能改造项目按节能量给予2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对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评选为行业节能标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化改造项目按照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给予10%的补助。对主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根据《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

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对认定为市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每年根据设备投资(技术)额、服务企业实际成效给予补助;对评选为市示范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铸造企业集聚发展,开展集中熔炼试点的项目,按照设备(技术)投资额给予20%的补助。

上述扶持资金,由工业、科技等市级主管部门按有关管理规定落实和列支。但企业同样内容的有关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补助或奖励资金的支持。

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铸造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减排改造项目、科技研发项目等企业发展需求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铸造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发挥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跟踪行业发展动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大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业务培训。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