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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铸造行业无磁轭铝壳中频炉淘汰更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7 15:14:43 阅读次数:720

甬经信节能〔2015〕87号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铸造行业无磁轭铝壳中频炉淘汰更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节能减排工作决策部署,实施“十百千万”节能专项行动(十大“低小散”重点行业整治提升、百家企业能效对标监察、千台无磁轭铝壳中频炉淘汰更新、万台注塑机节能改造),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36号)要求,更好地引导和推进铸造企业开展无磁轭铝壳中频炉淘汰更新,提升铸造行业装备水平,特制定本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3月20日        

宁波市铸造行业无磁轭铝壳中频炉淘汰更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铸造行业是我市的特色产业和基础产业,目前全市共有铸造企业300余家,是长三角地区重要的铸件生产和出口基地。但我市铸造行业仍存在企业规模偏小、装备水平较低、竞争能力不强等问题。据调查全市有近200家企业还在使用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炉近800台。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规定,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炉应于2015年年底前淘汰,国家工信部《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现有铸造企业不得采用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炉。加快淘汰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炉等落后熔炼设备,有利于提高企业装备水平、用能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对加快推进我市铸造业转型升级和增强行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铸造行业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炉淘汰更新。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铸造企业是淘汰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炉等落后工艺设备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节能、环保、安全、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步伐。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地经信部门要加强对铸造行业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炉淘汰更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要进一步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关于推进全市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36号)、《宁波市铸造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实施细则》(甬铸联办〔2014〕1号)、《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经信节能〔2014〕23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的宣传工作,让企业全面了解政策的主要内容、标准和要求,提高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加强对铸造企业以外的其他冶炼、熔炼等企业使用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炉情况的调查,同步推进淘汰更新工作。
    (三)组织技术推广。鼓励本地中频炉生产企业加强与铸造行业协会和铸造企业的交流、合作,加快技术进步步伐,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我市铸造行业装备制造水平,更好地满足全市铸造行业淘汰更新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炉的需求。铸造行业协会要协助有关企业,评估分析国内外中频炉主要生产厂家的产品性能、供货价格、售后服务等,通过组织召开专项推广会的形式,宣传推广中频炉的新装备、新产品。
    (四)严格组织验收。各地经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铸造企业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炉等落后设备的淘汰更新进展情况。对已完成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炉淘汰更新或整体关停的铸造企业,应及时向所属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属地经信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组织现场验收并在市经信委网站上公示现场验收有关情况,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负责做好企业验收档案资料收集并及时更新企业档案信息。企业申请完成淘汰更新验收的主要资料:①淘汰更新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炉的验收申请报告;②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炉淘汰更新前、实施中和竣工后的影像资料;③淘汰设备拆解去向证明材料。
    (五)落实政策措施。对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炉淘汰更新的铸造企业,根据《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4万元/吨(公称容量)的标准进行补助。对在此期间整体关停的铸造企业,也可根据项目新腾出用能空间,按200元/吨标准煤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或项目)最高补助额不高于200万元。对2015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炉淘汰更新的铸造企业,不再享受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补助,且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淘汰类差别电价政策(加0.30元/千瓦时)征收差别电价。
    本方案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铸造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验收意见表
     2.全市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炉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