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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30 15:57:29 阅读次数:6583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0〕6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推进“放管服”、“证照分离”等改革工作,提高宁波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行政审批效率,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宁波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定义
    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是指是指排污单位提出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生态环境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排污许可证延续的审批条件和所需相关材料,排污单位书面承诺其符合相应条件并愿意承担不实法律后果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作出排污许可证延续决定的方式。
  (二)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延续的管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撤销、遗失补办等情形不适用于本办法。
排污单位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事项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组织实施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工作的总体组织、监督指导以及市直管单位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的组织和落实。各区、县(市)分局负责本辖区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的组织实施和核查监督等工作。
  (四)创新内容
   1.优化审批服务。一是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向排污单位“一次性”全面告知“告知承诺”的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二是缩减审批时限,从法定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改变为“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通过“告知承诺”获得排污许可证延续的排污单位,
在作出排污许可证延续决定后,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证后抽查检查,核查相关排污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对于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注销、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并由生态环境部门记入其环境信用档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施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图解:一张图读懂《宁波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原文: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