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宁波市重点节能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补助的通知
为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改造投资力度,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根据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信节能〔2016〕61号)要求,决定组织申报2016年度宁波市重点节能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市级重点或示范性节能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市级重点或示范性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工业企业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示范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除外)。
二、申报条件
1.企业符合《宁波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项目符合《宁波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项目法补助的投资额、节能量(腾出用能空间)等限定条件。
3.项目已列入宁波市重点节能改造等项目计划。
4.项目已建设完毕,稳定运行并产生实际节能效果,项目改造前后能耗相关监测计量数据保存完整,节能量可计量、可测算、可核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需通过县(市)区经信部门组织的淘汰验收。
三、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合同能源机构和项目企业共同向项目实施地的县(市)区(管委会)经信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管委会)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市节能办。
项目申报主要资料:
(1)项目竣工总结资料;
(2)宁波市合同能源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3)合同能源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合同;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务核算帐册;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和支付凭证;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节能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由企业(单位)向属地县(市)区(管委会)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市节能办。
项目申报主要资料:
(1)项目竣工总结资料;
(2)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2、3);
(3)节能项目财务核算帐册;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和支付凭证;
(4)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验收材料;
(5)企业(单位)节能达标争先承诺书;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3.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工业企业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示范项目。由项目实施企业向属地县(市)区(管委会)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管委会)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市节能办。
项目申报主要资料:
(1)项目竣工总结资料;
(2)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1、2);
(3)项目财务核算帐册;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和支付凭证;
(4)企业(单位)节能达标争先承诺书;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四、工作要求
1.请各地、各主要涉能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有关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各主要涉能部门所属行业内单位的节能改造项目请向属地县(市)区经信部门申报。
2.请各地、各部门将项目申请材料一式2份,并附电子材料,于10月12日前报市经信委。
3.相关表格及文件可在市经信委网站(www.nbeic.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黄振纲、苑京成,联系电话:89186430、89186439。
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