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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重要通知】转发关于对铸造产能分类处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3 15:31:08 阅读次数:767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各管委会经发局、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落实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铸造产能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各地上报合法合规产能、待合法合规产能以及政策支持退出产能清单,市级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会商,现就分类处置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法合法产能
    对已上报的合法合规产能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如发现问题则参照待规范产能进行处置。
二、待规范产能
(一)项目备案
    1.2004年7月之前成立的企业,投资项目无需备案;
    2.2004年7月之后成立的企业,无项目投资备案批复的,根据项目备案管理权限,由发改部门负责规范项目投资备案手续;有项目投资备案批复,但批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根据项目备案管理权限,由经信部门负责规范项目投资备案手续;
    3.2018年7月3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之后新增铸造产能的项目不予备案。
(二)节能审查
    1.根据国家发改委2016年44号令要求,企业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不属于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2.新增铸造企业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甬节能办[2018]23号)开展节能审查工作。
(三)环评审查
    在项目铸造产能合法(取得产能备案文件)、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划的前提下,可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三、政策支持退出产能
    对于政策支持退出产能要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定退出时间,确保按计划退出。
四、其他要求
    (一)经规范的合法合规产能由区县(市)经信、发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填写《经规范的铸造行业合法合规产能及其熔化设备清单》(详见甬经信笺[2019]1244号),2020年2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二)对于待规范产能中经整治仍无法规范的产能,以及政策支持退出产能、强制退出产能,各地要倒排处置时间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2020年3月底前由经信、发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处置结果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上述上报文件请同步发送电子稿,如对各类处置建议有疑义,可直接联系各部门相关负责人。
    联系人:市经信局,江汉定:89292006;市发改委,朱封州:89183145;市生态环境局,蒋海滨:87187837;市能源局,戴盛强:89382673。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7日


附件1:关于对铸造产能分类处置的通知(PDF)
附件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_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_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